新笔趣阁 > 我真不是金牌律师 > 《我真不是金牌律师》第九十四章 管辖权异议
尿遁到厕所,张远用冰凉的冷水洗了把脸。
  
  清了清脑子,抛开因为戴守义导致的压力,准备制定拖延案件的方案。
  
  已经走到诉讼的案件,想要拖延时间的话,唯一的途径就是利用好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和期限。
  
  张远回到位置,屏蔽其他人的目光,首先从应对起诉开始,先将所有可以被利用的流程罗列了出来。
  
  正常情况下,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也即是要求法院在案件立案之后的三个月内将一审民事案件办结。
  
  但是,如果能够合理地利用流程中的各种程序所需要额外占用的时间,一个民事案件,很容易就能被拖上一年半载。
  
  当然,这种拖延也不是随随便便抓到一个方案就进行利用的。
  
  万一被抓个滥用诉权,那就完全得不偿失了。
  
  但是究竟哪些地方可以利用,在没有全部罗列并进行利弊分析的情况下,张远还是不太能够把握。
  
  所以,完整的罗列是第一步。
  
  新建好文件,张远的脑子飞快地旋转着,仔细回忆诉讼程序中的各种环节。
  
  首先是管辖权的问题。
  
  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重要的是,管辖权异议如果对裁定不服,还能提起上诉。
  
  所以仅就这一环节,通常就能拖上一两个月的时间。
  
  之后,还有一个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与管辖权异议类似,对决定不满的还可以申请复议。
  
  这一环节也能够拖上十天半个月的时间。
  
  当然,前提是你不担心给法官留下恶劣的印象和反感,否则很容易弄巧成拙而影响后续的审理。
  
  再之后,还能申请延期举证。
  
  一般而言,举证期限至少大于或等于十五天。
  
  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这期间提出因为收集证据需要而申请延期审理。
  
  如果申请获得允许,自然有能得到一定时间的延长。
  
  接着是提起反诉。
  
  提出反诉的截止日期是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
  
  而提出反诉之后,法院又得将反诉材料送达给原告,相应的,也需要给予原告相应的举证期限。
  
  这么一来,原定的开庭时间自然就得往后延期了。
  
  接着还有通过调解进行拖延。
  
  赶在法官宣判判决结果之前,以同意调解,需要时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由拖上几天时间,一般也是可行的。
  
  只不过调解的时间是记录在案件的审限之内的,所以只能在短时间内拖延案件的宣判时间。
  
  然后就是一审判决之后的上诉了。
  
  一般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下来之后,距离判决书生效会有十五天的时间。
  
  在这时间里,如果能够赶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于是,就又获得了几个月的审理期限。
  
  自然,因为上诉也会产生相应的上诉费用。
  
  只不过这些费用对于已经做好拖时间的觉悟的奔象购物这边,完全不会介意。
  
  至于上诉之后拿到判决,当然也可以申请再审的程序。
  
  不过就算申请了再审,二审的判决书已经生效,除非真有必要一般也很少会选择走这条路。
  
  而且,申请也并不是都能成功的。
  
  当然,除了以上之外,申请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鉴定需要时间,案件的继续审理自然也得等待鉴定结果的出炉。
  
  ……
  
  张远将可被利用的拖延时间的方式一一罗列好,而后结合手中的案件材料,开始对应分析,对这些方法选择采用。
  
  当然,第一个可以尝试的是管辖权异议。
  
  一般而言,法律对于案件的管辖权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比如张远手头上的这个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正常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规定很清晰,也很明确。
  
  如果在这规定明确的基础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一看,异议提出人异议的目的简直就是赤果果的一目了然。
  
  在明确的规则下还要提异议,不是为了拖时间还能是为了什么?
  
  所以弄不好还会让法官对异议提出方产生不好的印象。
  
  自然,第一印象变恶之后,无疑也会为之后的审理增添麻烦。
  
  因此,想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要权衡好利弊。
  
  最好是那些在合同当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又约定不明的。
  
  张远翻出奔象购物与原告方大熊电器签订的买卖合同,找到合同的最后一部分看了一眼。
  
  果然,合同中真有对管辖权的约定。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皆可向孟庆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孟庆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之前粗看案件材料的时候还没有发现,原来合同当中竟然约定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
  
  对于民事案件而言,除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一般都会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
  
  如果原被告双方曾经约定了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那么就不应该跳过仲裁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且正常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接受,而是应该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才对。
  
  那么本案中,法院却直接受理了案件,唯一的解释,便是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存在问题。
  
  孟庆市的法院,张远已经是熟门熟路。
  
  但是孟庆市的仲裁委员会,张远却是第一次接触。
  
  打开网页,张远先从查找孟庆市内的仲裁委员会开始。
  
  通过网页搜索结果的显示,整个孟庆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那就是孟庆仲裁委员会。
  
  果然有问题!
  
  合同中所谓的孟庆市经济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
  
  这样一来,就可以被认为这一约定是无效的。
  
  难怪法院会接受这个案件的立案,启动审判程序。
  
  张远了然。
  
  但是细想一下倒也奇怪。
  
  不说霍氏集团这么大的集团企业,就算只是奔象购物,内部也是有法务,而且还有吴有诚作为顾问律师对他们进行服务。
  
  按理说不应该会出现这种约定无效的情形啊。
  
  或者说,这么写纯粹就是故意为之……
  
  张远很怀疑。
  
  不过这些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不管这个约定到底如何,至少从现在来说,这无效的约定完全可以被利用成一个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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