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笔趣阁 > 我真不是金牌律师 > 《我真不是金牌律师》第一百二十四章 可能要遭!
不管怎么说,这一摊烂摊子,张远是肯定不会参与了。
  
  就算参与可以享受系统的奖励,也没兴趣。
  
  而主任戴守义,也似乎有些心虚的感觉。
  
  在张远坚决拒绝了参与之后,他也没有强制要求张远配合郑嘉明一起处理。
  
  反而自己出面,带着郑嘉明一起,亲自参与到案件的具体操作当中。
  
  毕竟万一一个处理不好,最后肯定会被那些微博大v小v们死缠不放的。
  
  涉及到这种事情,戴守义可不敢掉以轻心。
  
  只是,这件事也让张远更深层次地看清了事务所里的现实。
  
  这么一来,反而让他拿到律师证后离所的心里没有了任何负担。
  
  这段时间里,大熊电器也没有停下自己的动作。
  
  该起诉的起诉,该发律师函的发律师函。
  
  最后这些起诉的材料,以及收到的律师函,最终又汇集到携永律师事务所这里。
  
  让戴守义和郑嘉明忙得焦头烂额。
  
  而给张远的意外收获是,不知道是被这些事情缠住,还是说因为这件事情一闹已经不好意思了,从那以后,郑嘉明再也没有插手张远代理的奔象购物的案件。
  
  戴守义也没再提。
  
  没有了掣肘,张远顿时感觉轻松了许多。
  
  于是这么一等待,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结果也就下来了。
  
  结果也没有任何意外,当然是维持原来的裁定。
  
  终于,两个月的时间拖下来,案件还是走到了庭审诉讼的阶段。
  
  诉讼阶段的策略也早就已经定下来。
  
  正常应诉,然后申请产品质量鉴定。
  
  准备充分的张远觉得,这一环节的把握还是挺大的。
  
  所以他单独一个人,镇镇定定地坐在了被告席上,观察着原告。
  
  原告大熊电器那边,这次来了两人。
  
  一人是公司自己的法务。
  
  另一人,是他们为应对这次诉讼而特意聘请的律师。
  
  四五十岁的年纪,一看就是经验丰富且老道的老律师。
  
  老律师也朝着被告席望了一眼,向张远报以微笑。
  
  虽然各为其主,不过都是同行,也不会因为庭审上的对立而产生敌意。
  
  所以张远也回以微笑。
  
  很快,庭审正式开始。
  
  这回是张远第一次作为被告参与庭审。
  
  按照正常流程,首先还是原告宣读起诉状和事实与理由。
  
  张远坐着等待对方发表完意见,心中有个感慨。
  
  原来做被告的感觉是这样的啊!
  
  不过起诉状的内容以及被告的代理意见都在意料之中。
  
  无非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奔象购物已经逾期支付货款。
  
  所以奔象购物应该向原告大熊电器支付所剩的款项。
  
  同时,也不出意外的,原告代理律师在发表完事实的意见之后便开始阐述起了法理上的意见。
  
  当然,公平交易等等的原则也被他着重强调。
  
  这些东西,听起来像是老生常谈,但又不得不说。
  
  法官:“好,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审判席上的法官听着原告的代理意见,不住地点着头,然后将目光转向张远,眼神很是冷漠。
  
  不好!
  
  可能要遭!
  
  张远发现法官看原告与自己之间极度不同的视线态度,心理咯噔一声。
  
  为了拖时间,之前几次三番纠结管辖权异议的事情。
  
  看来已经让法官产生不友好的印象了。
  
  但是,没办法。
  
  这都是必经的过程。
  
  为了拖时间,该做的得做,不该做的,选择做。
  
  张远赶紧调整好自己心中的慌乱,拿出之前准备的答辩意见,以及经过刚才听原告的代理意见时针对补充进去的材料,努力让自己进入状态。
  
  答辩意见的内容,它的重心依旧在合同中的约定上。
  
  “有质量怀疑,就可以延期付款。”
  
  这几乎是留给张远的尚方宝剑。
  
  所以在针锋相对地针对原告的问题进行反驳之后,最后的意见重心,就全部放在了这方尚方宝剑上。
  
  “原、被告双方都是正常经营了数年的企业。
  
  并且日常的经营规模也不可谓不小。
  
  对于合同约定,必然是十分娴熟。
  
  所以,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当然,且毋庸置疑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同原告所说,既然合同已经约定,则应该共同遵守。
  
  事实上,被告暂时拒绝向原告支付货款的理由也是基于对合同的遵守
  
  因为采购合同中已有明确的约定,只要被告方产生对原告所供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就可以延迟货款的支付。
  
  合同是这么约定,被告也是这么做的。
  
  所以,这才是为什么被告一直尚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的真正原因。”
  
  张远发表完自己的意见,偷偷望了一眼审判席上的法官。
  
  哎~
  
  没看到任何的态度变化。
  
  可是马上就要到关键时刻了,对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能不能成功,张远也紧张了起来。
  
  很快,质证环节也马上开始。
  
  原告拿出的第一份证据,是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证明的对象则是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的事实。
  
  对于采购合同,张远当然是不可能不认的。
  
  无论是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对于本案来说,都没问题。
  
  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二个证明对象,张远就不得不提出异议了。
  
  原告依据合同,另一个要证明的对象是被告,也就是奔象购物已经逾期付款。
  
  张远的质证同样以采购合同进行反驳: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奔象购物可以在对原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怀疑时,便有权延期付款。
  
  所以事实上,被告的付款条件还未成就。
  
  有鉴于此,基于被告也想要尽快厘清双方的权责关系,基于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消除被告对产品质量的怀疑。
  
  被告申请对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然后,原、被告双方可以根据质量鉴定的结果,在法庭的主持下,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纠纷。”
  
  “你要申请质量鉴定?”
  
  法官皱着眉,叹气摇头,突如其来地主动,但依旧冷冰冰地反问了一声。
  
  “是的,被告希望申请对原告所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张远迎着法官的目光,硬着头皮重新强调了一遍。
  
  “我反对!我们不同意进行鉴定。”
  
  这时候,原告的代理律师立刻表明了己方的态度,
  
  “原告所生产制造的产品都有产品质量认定,在生产过程中,也有严格的质量把关。
  
  只有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才会进入销售环节。
  
  所以被告的要求乃是无稽之谈,更有故意利用审判程序拖延时间的嫌疑。
  
  请法庭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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